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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众说纷纭】公司员工自己搭伙做饭,被监管部门处罚15万余元,这到底该不该罚?

 2018-01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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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多名员工向我们栏目反映称,他们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筹备一个项目,为了节约开支,大家就在出租房里凑钱搭伙吃饭。不料却被当地的"食药监所"认定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,处以15万多元的罚款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
【员工凑钱搭伙做饭被处罚15万余元】

2017年5月,为了承接一项工程,柳先生和十几名同事被公司派到南京做前期筹备工作,租住在南京建邺区的几个住宅小区内。

大家伙一商量,决定采取AA制的方式凑钱搭伙,在出租房里做饭。几名同事当中,电焊工张师傅手艺不错,柳先生和同事们决定把钱交给张师傅,由张师傅负责买菜、做饭。

不料到了去年11月,建邺区的市场监管局上门进行检查,要求柳先生等人不得在出租房内做饭,并在去年12月21日开出了一份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。《告知书》显示,柳先生等人搭伙做饭属于"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",并认定其违法收入为14160元,加上十倍的罚款,总共要处罚15万5千多元。为此,柳先生大呼冤枉。他告诉记者,虽然《告知书》是发给公司的,但公司表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,这笔罚款要由员工自己买单。

【南京"建邺市监"认定"属开办食堂"无证即非法】

柳先生闹不明白的是,张师傅做的饭一没出售二没盈利,怎么就成了"食品经营行为"?为此,柳先生等人来到开出《告知书》的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沙洲食药监所,希望能够说明情况,免除处罚。但沙洲食药监所的负责人表示,柳先生等人的行为属于开办员工食堂,必须要有许可证。

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沙洲食药监所负责人说:“不要跟我谈凑钱,你那白纸黑字的东西都在这里,我跟你讲,有问题!你要跟我狡辩,我们之间免谈。不交?按二十倍处罚……我们就等你告我们。”

【南京"玄武、鼓楼市监":"搭伙做饭"无需办证】

沙洲食药监所的答复并不能让柳先生和同事满意,他告诉记者,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上给出的处罚依据是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,但这一条法规并没有对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的区别作出界定。那么,像柳先生等人那样,员工自己凑钱搭伙做饭到底要不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呢?记者在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,私下作了咨询。

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:“规模不是很小嘛,自己做就行了,注意一下自己的食品安全。”

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的市监工作人员均表示,柳先生和同事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,而且是在民宅内,不需要办理许可证,只要做到不扰民就行。目前,柳先生等人已经就处罚提起了申诉。

采访中,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方面向中国之声记者提供了处罚的依据,其中有一份建筑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,这份说明中公司承认出租房是的确是单位员工食堂,每天为员工提供早中晚餐饮服务,实际供餐天数118天,每天餐费约120元,总金额达1万4千多元。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永福强调,这种行为不仅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,而且在住宅小区内也不能从事食堂相关活动。

陈永福:我们处理食品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,因为他这个货值是一万四千多,超过了一万,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的话呢是10倍到20倍,那么我们已经充分考虑到他这种没有危害,处罚的时候是从轻处罚的,就是按照最低标准处罚的。

此外,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表示,处罚的主体是这家建筑公司,不是员工个人,目前他们只是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,建筑公司方面如果有异议,有申诉的权利。

张红:他现在只是听证告知阶段,他的权利是听证,如果他放弃听证,那么下面我们是下处罚决定书,下处罚决定书之后仍然有救济渠道,申请复议或者申请诉讼,这些都是他们公司的权利。

江苏九洲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松涛认为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能无可厚非,但行政执法结果不是目的,合理的执法过程很重要。

葛松涛:据报道该公司的这种情况已经多次被举报,而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多次介入,在介入之初到开出这个高额的罚单过程当中,好像并没有明确告知这家单位,应当办理什么样的行政许可,而经过多次介入之后直接来处罚合理性是存在疑问的。食品安全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包括相应的规章和部门规章也好,还是省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管理办法也好,都没有对公司食堂和个人企业之间,就是员工之间搭伙做饭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,这就跟执法造成困难了,或者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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